林先生詢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信眾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舉扣除,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之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項目為法會、光明燈及安太歲等,係勞務提供之對價,則不得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