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制)將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實施後出售適用新制規定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外僑納稅義務人105年起出售(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做為房地交易所得額,並按持有期間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稅率如下: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
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稅率為35%。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有別於綜合所得稅,採分離課稅方式,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外僑納稅義務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敬請納稅義務人處分房地時留意其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