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節將至,常見公司、行號詢問贈予客戶或員工的禮品是否該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公司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如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若公司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且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贈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提醒公司、行號於贈予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