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若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只要查得納稅義務人有將房屋借用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情形,稽徵機關即會於核課期間內依法發單補徵漏報租賃所得之應補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