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逾3,000元,非屬下列物品,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一)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二)本國之古物。
(三)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條規定補徵關稅者除外。

提醒貨物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如有進口貨物請確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