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者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致其給付與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外,應准予扣抵。
特別提醒,倘營業人誤申報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者,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加息免罰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