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經加計該筆收入後,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一筆保險收入60萬元未申報,該公司表示,該筆保險收入係因遭受火災取得的保險理賠金,相關損失該公司已列報,但漏未申報該筆保險收入。經加計該筆漏報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該局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5萬1,000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因疏失致短漏報收入,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對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否則,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