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等離島地區(下稱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然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適用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舉例說明】
某離島地區之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雖屬離島地區依規定免徵營業稅,無逃漏營業稅問題,該營業人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分別按總額處以5%行為罰。

特別提醒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進銷貨時仍應依法取得進項憑證、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註記,以免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