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號於99至100年間銷售貨物1,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A商號不服,主張係受託代銷,應就代銷佣金課徵營業稅,而非以銷售金額課徵營業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亦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A商號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而判決A商號敗訴。

提醒納稅人,營業人受託代為銷售貨物時,除應訂立書面契約外,亦應依規定開立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另亦應取具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進項憑證,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