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轉贈他人或替他人清償債務,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說明】
贈與人甲君原於100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嗣後甲君之子於102年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甲君,甲君旋即出售予乙君,因甲君收取之價款部分匯入其子帳戶,部分償還其子銀行貸款,均屬贈與行為,經查獲前揭贈與情事甲君均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並出售且將其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