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子女免稅額,國稅局以其子女之監護權歸屬前妻乙君並由其列報扶養,乃否准認列甲君扶養子女免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協議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乙君監護,惟子女之學雜費及生活費用均由其支付。國稅局以經查其子女確係與乙君同住,並受乙君扶養,系爭扶養子女之免稅額由乙君申報,並無不合,駁回其申請,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進一步說明,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謂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子女免稅額為協議,其稅捐優惠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佐證。

提醒,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異議紛爭,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