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3-【營所稅申報】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案件被抽查時未能提供帳證應依法核定所得額

國稅局最近抽查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者無法提示帳證以供查核,且其行業代號亦未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案經依法核定所得額後,辦理補稅。

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到各該業之標準並繳清稅款者,原則上可以適用書面審核核定課稅所得額,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最近國稅局抽查數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時,多數之納稅義務人表示,因帳載不全,無法提示各種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國稅局並發現有些業者申報適用之行業代號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以致於申報較低之純益率標準。此類案件均經國稅局依其「實際營業項目」按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提醒納稅義務人,採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仍應備齊相關之帳證資料,並據實申報行業類別,否則一旦列入抽查,如未能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將會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