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9-【藥局課稅】藥局販售藥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
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尚不因其辦理營業登記而否定其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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