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9-【電子發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全面輔導並核定飲品業者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近來英國藍等連鎖茶飲食安議題頻傳,為解決消費者退費等爭議及大眾質疑飲品業營業人未繳稅、未開立發票,刻意逃漏稅等問題,國稅局將全面輔導並核定飲品業者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同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另外,營業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於期限內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否則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有關此次核定飲品業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如下:
(一) 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雖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如該店家係以:(1)連鎖方式經營;(2)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3)透過網路銷售;(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亦列為優先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特別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將全面對飲品業者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請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