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0-【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獲得之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而屬應稅所得。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所得,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