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2-【營所稅申報】採網路申報營所稅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未於6月30日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不得享有稅法優惠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計算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惟每年都仍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雖已如期辦理申報,因未能按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公司的權益。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營所稅簽證申報,除應如期辦理申報外,還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以往採人工申報時,會計師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代理案件2分之1的件數,可於5月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現今採用網路申報,雖可省去事先申請延期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報備程序,但是查核簽證報告書仍然須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

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不要忘了6月30日前寄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