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31-【營業稅】營利事業之應收工程款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抵償營利事業之債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因積欠債務,致其應收工程款之債權遭法院扣押並強制執行,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包作業之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點,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案例說明】
甲公司因承攬政府機關工程,於工程完工驗收後有應收工程款300萬元尚未領取,即遭法院執行命令扣押該工程款,並依強制執行程序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甲公司知悉該工程款遭執行抵償債務,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經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因財務困頓致承攬工程之工程款,遭法院扣押並執行分配,應由法院扣繳營業稅,並出具相關憑證作為買受人或承受人列帳及扣抵憑證,甲公司無須開立發票,當無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違法云云,申經復查結果,國稅局仍維持原處分。
法院執行處扣押甲公司之應收工程款,並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所定拍賣或變賣貨物之情形,甲公司無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適用,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等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