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5-【綜所稅計算】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後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說明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在維持家戶為課稅單位的原則下,立法院於104年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內容除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並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俾免因有無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制度:
(一)課稅單位:
1.仍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分居之認定要件由財政部定之),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困難,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稅額計算:
1.除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三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2.採新增第三種稅額計算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免稅額及扣除額計算方式如下:
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申報減除。
另外,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扣除限額內(27萬元),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於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於餘額內減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已於103年1月19日失效,上開修正後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