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1-【盈虧互抵】營利事業因合併適用前5年虧損扣除額之規定

近來企業常以合併方式來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競爭力;不過公司合併前的虧損,存續或新設公司可否扣抵呢?
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依企業併購法第38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該參與合併公司在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的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在102年1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股權各為3,000股及1,000股,亦即合併後股權比例甲公司股東為3/4,乙公司股東為1/4;合併時甲公司並無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虧損,乙公司則有核定尚未扣除虧損金額:95年度2,000萬元、100年度3,000萬元及101年度1,000萬元。
本案例因95年度之虧損已逾5年扣除年限,故合併後甲公司102年度可適用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合計1,000萬元(=4,000萬*1/4)。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合併應注意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虧損扣除額的限制,即按各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可扣除金額及5年扣抵年限,以免被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