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2-【個人綜合所得稅】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自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通過,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現象。

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認定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另由財政部定之),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新增)

上開修正草案,104年1月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納稅義務人自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計算後擇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