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30-【註銷清算】公司未合法完成清算事務欠稅無法註銷
公司清算程序如未合法完結,即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結果,法人人格仍未消滅,無法註銷所欠稅款。
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
所謂合法清算完結,即有無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第84條清算人職務辦理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者公司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車輛或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則為清算程序尚未合法完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所欠稅款依法不得註銷。
【舉例說明】
甲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後,清算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該公司以其法院備查函向國稅局申請註銷所滯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罰鍰等合計新臺幣3千萬餘元,惟經國稅局實質審查相關資料時,該公司仍有現金、銀行存款等財產合計新臺幣4百萬餘元,清算程序尚未合法完成,依法不得註銷欠稅。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公司如以其清算事務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由,申請註銷欠稅,國稅局仍會審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清算完結,欠稅之公司是否依法解散清算,有無賸餘財產可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勿以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即清算完結,可申請註銷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