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3-【股東可扣抵稅額】營利事業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之盈餘,國內個人股東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仍可「全額」抵減綜合所得稅

為健全國家財政及改善所得分配,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制調整方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將現行「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將改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以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另有關非居住者個人股東,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亦調整為原可抵繳稅額之半數。

提醒,在新制施行前,營利事業如有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在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於103年度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則股東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仍可適用修正前「全額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另應按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規定於104年2月2日前辦理股利憑單申報,避免因逾期而遭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