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8-【贈與稅】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次日內),以書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特別提醒民眾,當年度贈與如超過220萬元者,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