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7-【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

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原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曆年制),於103年10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自104年4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4月制),其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102條之2第3項規定併入變更後10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106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至於103年之未分配盈餘應於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