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6-【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容積移轉所獲利益是否課徵所得稅?

近來土地容積移轉交易熱絡,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而有獲利者,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應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國稅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移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屬權利交易性質,自第三人取得的對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成本及必要費用則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的100%計算。但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而獲利者,則應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贈與人如利用贈與子女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由子女轉贈地方政府而取得可移轉之容積,贈與人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其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獲配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行為,稽徵機關將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出售土地容積權益收益者,均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