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6-【綜所稅-租賃所得】臺北市地區非住家用房屋(含土地)租金標準調整原因說明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凡未申報租金或申報租金偏低者,房屋所在地國稅局將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依查得資料,核算或調整租賃收入。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臺北市地區各年度非住家用(含營業用)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方式,在101年度以前,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百分比計算,因為一般房屋評定現值較實際市場行情偏低許多,所以核定的租金較低,導致部分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國稅局訂定的租金標準申報租金所得扣繳憑單,而短報實際取得之租金。

為使房屋租金之評定標準更具客觀性及租金調整更具彈性,自102年度起,參考各地區繁榮程度,改以路段劃分不同租金標準,並利用臨近地區之扣繳憑單歸戶及公證資料等查得之數據來逐步調整訂定,使臺北市房屋租金標準更貼近實際市場行情。102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業奉財政部103年3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10304005400號函核備在案。

提醒納稅義務人,因為租金標準核定方式的改變而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者,如因出租之房屋屋況不佳或其他特殊因素,而與當地臨近租金行情相距甚遠,請納稅義務人確實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等證明文件,向寄發補稅通知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承辦人員連繫或填寫附件檔之「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勾選更正理由並提供前揭資料郵寄至所轄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以辦理更正該年度租賃所得並做為未來評定房屋租金標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