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9-【綜所稅-租賃所得】臺北市地區房屋及土地非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改以不同路段取樣之調查租金狀況來核定
自102年度起,臺北市地區房屋及土地之非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改以不同路段取樣調查租金狀況之數據來核定每一路段的每坪租金,以求與實際租金交易行情貼近。
長期以來臺北市之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比計算,以101年度為例,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之租金標準,1樓臨馬路為房屋評定現值之52%、1樓臨巷道為房屋評定現值之30%,其餘則為房屋評定現值之28%,惟目前除少數新建大樓外,一般房屋之評定現值偏離市場行情太多,導致部分出租人長期低報租金收入,檢舉人檢舉是類案件亦屢見不鮮。
為使賦稅公平,自102年度起,臺北市地區房屋及土地之非住家用當地一般標準,改按各地區之繁榮程度,以路段劃分不同租金標準,並利用臨近地區之扣繳憑單歸戶及公證資料等逐步調整,使臺北市房屋租金之評定標準更具客觀性。
部分納稅義務人於104年1月中旬接獲國稅局寄發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是因為租金標準核定方式的改變而調增租賃所得,呼籲,如出租之建築物老舊、漏水或屋況不佳等因素,而與當地臨近租金行情相距甚遠者,請與寄發補稅通知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承辦人員連繫或填寫附件檔之「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勾選更正理由並提供相關資料郵寄至所轄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以申請更正該年度租賃所得並做為未來評定房屋租金標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