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2-【個人綜合所得稅】祭祀公業處分土地收益有關稅務徵免問題
依據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如下:
(一)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 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二)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