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縱然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併入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但其違反扣繳義務,仍應依法處罰。
【舉例說明】
甲君為A港式燒臘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2年度給付租金264,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102年度應扣未扣之稅額26,400元處以0.2倍之罰鍰5,280元。甲君不服,主張乙君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情事,不應處罰,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已違反法律上應負義務,縱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業經所得人併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辦理申報,對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之行為,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以行為罰。
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及繳納扣繳稅款,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