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6-【扣繳憑單】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規定

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有下列情形,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3.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4年2月3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4.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5.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