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4-【營所稅-投資股票】出售「股票」與「債券」應分別計算損益

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各項費用及利息後為其所得額。又有價證券,應依資產之性質分類,如性質不同,出售時應個別計算損益。

【舉例說明】
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41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89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810萬元,除補徵稅額40萬餘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予19萬餘元罰鍰。甲公司對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股票與債券皆為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兩大主要金融工具。惟兩者顯有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以,雖然股票及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其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依規定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始為適法。

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同一年出售「股票」與「債券」時,應特別留意二者之間損益是否已分別計算,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