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06-【自動補報補繳】符合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免罰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繳納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業人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據實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如有短漏報或逾期辦理情事者,請儘速依前述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