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5-同一納稅人一行為同時逃漏稅捐又涉及刑責時,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
有民眾詢問什麼是刑事優先原則?一般來說,一個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先依照刑事法律處罰。但如果前項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為裁罰。
【舉例說明】
某一獨資商號,其負責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又開立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扣抵營業稅,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且同期間銷售貨物亦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本案營業人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逃漏稅捐部分應依稅法規定補稅及科處行政罰鍰,刑事部分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經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刑事優先原則,該局乃暫不科處行政罰鍰。
本案刑事部分嗣經法院判決其負責人「無罪」,該局乃依規定重新審理裁處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