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31-103年度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7,5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9,000、【已婚】158,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8,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0~520,000

x

5%

-

0

=

520,001~1,170,000

x

12%

-

36,400

=

1,170,001~2,350,000

x

20%

-

130,000

=

2,350,001~4,400,000

x

30%

-

365,000

=

4,400,001以上

x

40%

-

80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