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9-【扣繳憑單】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104年2月2日止
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期限,因適逢假日,將延長至104年2月2日止,惟填發期限仍為2月10日前。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案,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1月8日起施行所得稅憑單免填發作業。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如下:
一、 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等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給付或分配給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股利憑單,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符合規定範圍之憑單可免填發,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104年1月31日及2月1日為假日,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即103年2月2日止。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如所得人為營利事業、執行業務事務所等)仍應於103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