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5-【贈與稅】土地因贈與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實際上確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可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得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舉例說明】
甲君103年度贈與其子乙君土地乙筆,受贈人乙君繳納因贈與移轉而發生土地增值稅新台幣(下同)200餘萬元,甲君於申報期限內完成贈與稅申報,惟甲君原漏未主張該筆稅款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國稅局就該有利事項,主動輔導甲君以書面補充主張該筆扣除,甲君並請乙君提示存摺之相關扣款資料作為受贈人繳納之證明,經核確屬附有負擔之贈與,乃依規定自贈與額中扣除,核減甲君贈與稅額20餘萬元。
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依前例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甲君出資代為繳納者,則依規定,贈與人甲君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則以贈與論,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甲君繳納該土地增值稅,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再次提醒,相關費用扣除攸關自身權益,務必注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