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2-【贈與稅】同一年度每位子女婚嫁贈與財物可同時享受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邇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財產如何辦理申報等相關問題。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特別指出,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亦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均屬不計入贈與總額,這些金額即可作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且於每一位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舉例說明】
假設兒子及女兒皆於同一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420萬元予兒子及女兒,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200萬元分別屬兒子及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