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7-【未分配盈餘】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表示,配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等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應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規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考量其應優先適用該等法規計算財務會計盈餘,爰明定其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依IFRSs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2年採用IFRSs而調整原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累積盈餘,可能產生101年底帳載累積保留盈餘在102年度採用IFRSs後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情形,考量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中決議分配102年度本期淨利時,須先彌補該帳載保留盈餘借方餘額後,始為實際可供分配之盈餘,故其以102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部分,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另考量營利事業101年度以前尚未完工之建屋預售工程,已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按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利益,經計入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102年度採用IFRSs後,應於該工程完工年度再認列全部工程利益計入當年度稅後盈餘,將產生以前年度已認列之工程利益重複計入完工年度稅後盈餘課稅之情形,故計算完工年度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工程利益時,其屬前述採完工比例法認列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工程利益部分,免計入完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