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3-【租金扣繳】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的時候,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1.所得人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要由承租人或使用人在給付的時候,按照10%扣繳稅款。(權利金97年3月6日以前扣繳15%)

2.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20%扣繳稅款。

3.扣繳單位承租財產,因為使用租賃物而代替出租人支付的費用,例如代繳的各種稅金或代替清償的債務等所支付的款項,都屬於變相的租金,可以不用扣繳,但是仍然要依照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