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承租房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時,應按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申報。

【案例說明】
扣繳單位甲商號106年度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40,000元予個人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經國稅局補徵稅款48,000元(40,000x10%x12)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特別呼籲,扣繳單位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