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3-【扣繳罰則】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將受罰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減半處罰。

【舉例說明】
甲君為某國小校長,亦擔任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扣繳義務人,102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已依規定扣繳,惟於103年1月辦理102年度扣繳申報時,短漏報薪資所得總額300餘萬元及扣繳稅額50萬元,遲至103年5月13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國稅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應予免罰。國稅局以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免罰之適用,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申報期限,將上一年度扣繳各所得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未依限按實填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