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7-【個人綜合所得稅】個人借貸金錢損失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列為財產交易損失之特別扣除額?

個人與朋友間有借貸金錢行為,但該朋友來電表示無法清償,也無法得知該朋友之去向,借與朋友之金錢損失,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其列為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按財政部67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905號函釋規定,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核非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損失。另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