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3-【奢侈稅罰則】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補稅外,尚有刑責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惟近來時有納稅義務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規避查核以逃漏特銷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是類案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移送刑事偵辦。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9月取得A房地,嗣於101年5月銷售A房地予乙君,惟甲君為逃避特銷稅竟與乙君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並以贈與為原因辦理該房地移轉登記,嗣經國稅局查得乙君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檢附與甲君訂立之買賣契約書,載明銷售價格為750萬元,乃依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15%核定課徵特銷稅,並依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4條規定移送刑事偵辦。

甲君主張其與乙君所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及A房地異動索引登記原因為贈與,非屬買賣,不應課徵特銷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地政機關僅就形式審查,對其實體上契約內容之真否,依法並無實體審查權,故尚難以異動索引登記原因記載為贈與,即據以主張渠等移轉系爭房地之原因關係為贈與,且經查獲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甲君顯係透過贈與之法律形式,達到出售系爭房地之結果,其動機及目的係在規避特銷稅,乃駁回其訴願申請。

籲請切勿以不正當方法規避特銷稅,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應負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之行為,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