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7-【綜所稅退稅】公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2批退稅核定不寄發稅額通知書

102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依通報資料歸課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核定不寄發稅額通知書案件,將於103年10月28日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聯合辦理公告。

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102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係指1、103年5月12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2、103年5月13日至6月3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及依通報資料歸課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按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上述案件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3年10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3年10月3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至依通報資料歸課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案件,將以支票辦理退稅。

本公告代替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及依通報資料歸課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另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