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3-【租金扣繳】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

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向乙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甲公司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乙君每月實收租金202,200元,甲公司誤以202,200元的10%扣繳稅款20,22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前例甲公司每月給付乙君202,200元,扣繳稅額由甲公司負擔,則其租金應扣繳所得額為224,666元〔202,200÷(1-10%)〕,租金應扣繳稅額為22,466元(224,6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