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2-【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稅及房屋貸款利息得否列入成本費用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繳納的房屋稅及房屋貸款利息得否列入成本費用減除?

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所稱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按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釋規定,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出售房屋支付之移轉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得轉列為出售房屋之費用減除,至於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則不得列為費用減除,否則嗣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時,仍會予以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