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6-【企業合併】營利事業因合併列報前5年虧損扣除額應符合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企業併購法第38條規定,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百餘萬元,經查合併契約存續及消滅公司未有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情形,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而予以調整補稅。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因合併列報消滅公司前5年虧損扣除額,應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