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5-【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學校校友會若有股利收入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依財政部97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規定,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下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學校校友會雖僅有會費、捐贈及股利收入,惟因其有股利收入與上揭函釋免辦結算申報要件不符,仍須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