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3-【營業稅】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分支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應由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異動通報

總機構申請總繳業經財政部核准,嗣後分支機構新增時,是否須再向總機構所屬之國稅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營業人,如發生分支機構新增、註銷或變更事項時,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依其申請事項辦理異動,免再由營業人之總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總機構於申報營業稅時,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分別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及「總機構彙總申報」銷售額稅額申報書,其僅申報其中一份申報書者,應就該逾期未申報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罰;如二份申報書均逾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49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