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8-【營業稅】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何計算銷售額?
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細則第20條),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後,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75.9.27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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